李麗芬 20160922就住宅法草案質詢內政部長

  • 立委李麗芬
  • 屆次第9屆
  • 選區全國不分區
  • 黨籍民主進步黨
根據經濟社會文化國際公約,每個人都有權享適當的生活水準,除了自己本身,更還包括了了家人。那所謂的適當生活水準是指適當的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其中住的部分,就是我們所指的居住權。在公約的概念中,房子並不僅是一種商品,或是頭上有一塊可遮風避雨的瓦片,而是安全、和平且尊嚴住在某處的權利。

目前,行政院的住宅法草案中,規劃了30%的社會住宅保留給弱勢。但這30%的比例卻是用縣市轄區的比例來計算。有可能造成實際提供給弱勢的社會住宅會集中在各縣市相對偏遠的地區,影響到弱勢族群的居住權益。因此我特別要求內政部葉俊榮部長,在社會住宅的地點上要審慎考量,確保所有入住者都能享有適足的生活,不讓弱勢族群只能享有較差的生活品質。部長也承諾在制度設計上,會嘗試避免弱勢被集中的情況發生。

我誠摯希望希望可以讓社會住宅的環境更好,真正讓每個人都能住在一個舒適、幸福的家。
資料回報者落格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