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育仁 第8屆第5會期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2014-03-12

  • 立委吳育仁
  • 屆次第8屆
  • 選區全國不分區
  • 黨籍中國國民黨
  • ivod出處:https://ivod.ly.gov.tw/Play/VOD/73153/1M
  • 會議時間:2014年03月12日
  • ivod時間區間:00:06:00~00:10:20
  • 會議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會期:第8屆第5會期
  • 會議簡介: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程更新)一、審查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勞工保險局營業基金預算案及非營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就業安定基金)、信託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預算詢答)。二、審查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3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2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委員劉建國等24人分別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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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僱通知書中應告知受影響勞工,要求受影響勞工部們選出代表與資方協商。但昨天有關高工局收費員事件聽證會時許多參與代表表示不清楚參與會議要談些什麼,可能是因順便訪友或因有假期而參加。但事實上應讓選任代表瞭解此協商攸關自身資遣權利,在相關代表不清楚情況下,以大解法的角度我不認為該會議符合大解法下的自主協商,因為談判或協商代表沒有代表基礎。

勞動部指定新北市勞動局處理此案,我們都知道地方政府對於協商代表名單進行程序、形式上的處理。根據大解法在解雇計畫書中應說明裁員部門、裁員原則或相關補償計畫都應讓勞工知悉,選任代表也應瞭解是根據解僱計畫書與資方進行談判,但很多選任代表並不清楚。昨日公聽會決議由勞動部邀集高工局、新北市勞動局、遠通等各方進行協調,類似這樣案件雖然感覺已經結案(雖我本人不認為結案),任何的協商、任何個別勞工的不滿、推派代表的基礎不夠等情況,都可另起協商。

資料回報者兵團大總編